法律专栏-第十五期丨出资后没有登记,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吗?
基本案情
隆德县某商贸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2日。
2016年7月,石某某向隆德县某商贸公司投资50万元成为公司股东。
2017年1月9日,石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参加了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东会议。
2017年2月1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聘请石某某为公司财务主管。2017年2月17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章程》记载石某某以货币出资76(实际57)万元,出资比例10%,出资时间2016年11月。石某某在《章程》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处签名盖章。
2017年3月15日,公司为石某某出具了股权证,记载石某某出资金额50万元;出资方式房产6.75%×1160=76.21㎡,装修6.75%×1620(暂定)=106.43㎡;股权比例50万/760万=6.57%;出资日期2016年7月;
股东分红记录:2016年分红金额32750元。
石某某自2016年7月起作为股东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从公司分红、领取工资。
隆德县某商贸公司数次对工商登记进行变更,但均未依约变更石某某为隆德县某商贸公司股东。故石某某起诉请求判令:隆德县某商贸公司、许某某返还投资款50万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134287.67元(自2016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日止),并要求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首先,石某某的出资是投资款还是借款:由于隆德县某商贸公司、许某某、石某某对案涉石某某出资50万元是为投资款而非借款的事实均无异议,且在石某某出资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确实应当认定为投资款而非借款。
其次,关于石某某向隆德县某商贸公司投资后,是否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取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能否认定股东身份:虽然隆德县某商贸公司虽未为石某某股权未办理工商登记,且备有股东名册,但因为在案证据隆德县某商贸公司股东会议、授权书、会议纪要、公司章程、会议决议、股息分红清算单等上均有石某某的签字,且石某某对其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庭审中石某某亦称从隆德县某商贸公司分红三万余元,构成法律上的自认,综上,石某某向隆德县某商贸公司进行了投资,该公司《章程》已将其记载为公司股东,并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并从公司取得分红,在公司内部石某某实际取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其股东身份足以认定。
最后,在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未经依法注销情况下股东要求返还出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其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石某某向隆德县某商贸公司出资后,其出资款即转为公司的法人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而构成公司法人人格的物质基础。石某某作为隆德县某商贸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不再享有出资款的所有权,在公司未经清算且清偿完毕所有债务的情况下,石某某诉请隆德县某商贸公司返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于法无据且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相悖,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需要在区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前提下,结合当事人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否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在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中被列为公司股东等因素综合判定。在公司外部关系的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商事外观主义;在公司内部关系中,应当充分考虑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如通过参加股东会、取得公司分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来认定股东身份。在判断属于投资款或者借款时,充分考虑是否存在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
律师观点
根据上述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8-2-265-001),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更倾向采用内外有别原则,区分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进行不同的认定。
在公司外部关系中,以商事外观主义为主进行认定,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公司章程及/或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等形式要件进行认定。其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是最具有公示效力的形式,且公司外部人员很难了解公司内部实际情况,主要是基于公司对外公示信息进行判断。在处理公司外部关系中以形式要件进行认定更公平合理。
在公司内部关系中,则以实际权利义务的行使为主进行认定,即根据出资行为、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情况、股东权利的行使(包括行使股东表决权、分红权等)等实质要件进行认定,以充分尊重各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据此,股权是通过出资或认缴出资、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取得,股权归属方应实际具有股东资格。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中以实质要件进行认定更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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