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第二十八期丨关于竞业限制之概念、目的与制度辨析
竞业限制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一)竞业限制的概念:
在劳动法律领域中,竞业限制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实务中,也有企业将其命名为竞业禁止、竞业回避等,本质上并无差异,均旨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合理设定竞业限制期限和范围,既保障企业利益,又兼顾劳动者权益,是平衡双方权益的关键。
(二)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目前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文件中:
适用 范围 |
类别 |
文件名称 |
条款 |
全国 范围内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23、24、90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36、37、38、39、40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
13、14、15 |
||
北京 |
地方司法文件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
64、65 |
上海 |
地方司法文件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13 |
广东 |
地方法规 |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
13、14、17、22 |
深圳 |
地方法规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
21-28、30、31、35
|
地方法规 |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
20 |
|
地方司法文件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
9、106、107、108、附件30-32 |
|
浙江 |
地方法规 |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
12、13、14、15、16 |
地方法规 |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
31、32 |
|
地方司法文件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二、三、四 |
一-10;二-13;三-2、3、4、5;四-6 |
|
江苏 |
地方法规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
11、28、35 |
竞业限制的设置目的
设定竞业限制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员工在离职后利用其在原单位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者第三方谋取利益,这样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竞争行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避免员工利用这些敏感信息来抢占原单位的市场份额,从而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客户资源以及市场地位,防止因员工流动导致的商业利益流失。然而,竞业限制的设置确实给员工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职业限制,影响了其再就业的选择范围,因此企业在设定竞业限制时需权衡利弊,确保条款合理合法,兼顾员工权益。
竞业限制与其他制度的辨析
(一)竞业限制(为区分,本条中称“离职后竞业限制”)与劳动者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简称“在职竞业限制”)的区别:
劳动者在职期间同样需要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这属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附随义务,是基于忠实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义务,无需通过合同进行特别约定。但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与本文中探讨的离职后竞业限制存在明显区别,主要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不同:离职后竞业限制仅针对特定岗位;在职竞业限制适用于所有员工。
生效条件不同:离职后竞业限制需要签署协议明确约定才能对双方生效;在职竞业限制属于法定附随义务,无需特别约定,当然适用。
约束时间不同:离职后竞业限制有明确的期限;在职竞业限制贯穿整个劳动合同期间。
是否需要补偿不同:离职后竞业限制需支付合理补偿;在职竞业限制无需额外补偿。
违约后果不同:离职后违约则需承担违约金等赔偿责任;在职期间违约可能涉及劳动合同解除、损失赔偿等,但一般不能约定违约金。
(二)竞业限制(为区分,本条中称“劳动竞业限制”)与其他部门法中竞业限制(简称“其他竞业限制”)的区别:
所谓竞业限制,在不同的部门法里,有着不同的内涵:
文件名称 |
适用对象 |
约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183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
第184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
第186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有明确约定的有限合伙人
|
第32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第99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管理企业事务人员
|
第20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第40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条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劳动竞业限制与其他竞业限制存在显著的区别:
适用范围不同:劳动竞业限制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特定岗位的员工;其他竞业限制适用对象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无关,具体包括公司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有明确约定的有限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中的管理企业事务人员。
生效条件不同:劳动竞业限制需要签署协议明确约定才能对双方生效;其他竞业限制属于法定附随义务,无需特别约定,当然适用(有限合伙人除外)。
约束时间不同:劳动竞业限制则有明确的期限;其他竞业限制贯穿于适用对象任职期间。
是否需要补偿不同:劳动竞业限制需支付合理补偿;其他竞业限制无需额外补偿。
违约后果不同:离职后违约则需承担违约金等赔偿责任;在职期间违法收入归任职单位,还可能涉及损失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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