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第二十九期丨无偿许可亦应保障发明人的奖励报酬权

2025-08-20
新闻来源: 北京专精特新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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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奖励报酬权的制度根基与法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被明确界定为独立于劳动争议的知识产权纠纷,权利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这一规定打破了传统认知,为发明人提供了独立的司法救济路径。

实体权利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九十二条确立了 "约定优先" 原则,允许单位与发明人通过合同约定奖励报酬的标准、方式及支付时间。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四条构建了法定最低标准体系

奖励义务:单位应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发明人支付奖励(一项发明专利最低4000 元,一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最低 1500 元);

报酬义务: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2020 年《专利法》修订新增第十条第款,明确鼓励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进一步拓展了报酬形式。

典型案例:(2013)苏知民终字第 0041 号判决

某城集团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设计人为其员工陈xx,2002年1月2日获得授权并公告。由于未缴年费,该专利权已于2008年2月20日终止。某城集团没有使用该专利模具进行生产,后某城集团将模具给北京xx研究院使用,未收取费用,是由两单位共同的上级单位中国xx工业集团公司划拨的。某城集团曾向陈xx支付奖金500元。陈xx起诉某城集团要求支付报酬20万元。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某城集团有权对专利权或专利模具作出相应的处分。但其将涉案专利模具无偿交付给他人使用,使陈xx作为设计人应当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不能实现,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和推动新,不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亦违反了我国利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且某城集团与北京xx研究院利害关系,某城集团与该院之间目前还存在动力涡轮毛坯的采,某城集团将涉案专利模具无偿交付该院使用可能会为某城集团带来间接经济利益。某城集团应当就涉案职务发明向陈xx支付酬。判决被告支付职务发明报酬5万元。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权正常终止日期应为2010年12月,但因某城集团未正常缴纳年费而于2008年2月20日被终止。虽然某城集团作为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意志处分涉案专利权,但不得损害可能的第三人利益。现某城集团主动提前终止涉案专利的行为,可能影响到职务发明人陈xx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某城集团在因其自身原因而导致涉案专利被终止,应及时将相关情形告知陈xx。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告是向社会公众公开,但要求发明人随时查询和阅读该公报则过于苛求。在某城集团未告知陈xx涉案专利已提前终止的情况下,不能推定陈xx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专利被提前终止的情形,更不能以涉案专利终止公告日期来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报酬的前提条件是专利权人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了涉案专利,并取得了经济效益。某城集团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应当支付报酬。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权利主张的实务路径与风险防范

(一)权利主张的核心要件

  • 主体资格证明:需提供劳动合同、专利申请文件(发明人署名页)、研发记录等,证明属于职务发明的实际完成人。

  • 约定优先的举证责任:若主张高于法定标准的报酬,需提交书面协议、会议纪要等证据;若单位未履行约定,可依据《民法典》主张违约责任。

  • 法定标准的启动条件:无约定时,需证明专利已公告(奖励请求)或已实施/ 许可(报酬请求)。"无偿许可" 属于法定 "实施" 范畴,无需以产生利润为前提。

)实务操作建议

  • 事前防范

    协议设计:入职或研发启动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报酬标准(建议不低于法定标准2-3 倍)、支付节点(如专利授权后 1 个月内支付奖励)及计算方式(区分自行实施与许可情形)。条款细化:约定 "无偿许可" 情形下的报酬计算方法(如参照同类专利许可费的市场均价),避免模糊表述。

  • 事中取证

    证据留存:保留研发记录、专利文件、许可合同、财务报表等;若单位拒绝提供财务数据,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法院责令提交。

    维权策略:对无偿许可行为,可通过公证保全许可事实,结合行业数据主张合理报酬。

  • 事后救济

    诉讼路径:直接向知识产权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法定最低额、逾期利息及维权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等)。类案参考:援引(2013)苏知民终字第 0041 号及最高人民法院 2022 年指导案例,强化无偿许可下的报酬主张。

)最新司法趋势

  • 报酬形式扩展:2020 年《专利法》鼓励单位通过股权、期权等方式支付报酬,发明人可主张参与长期收益分配。

  • 维权赔偿纳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入库案例2023-13-2-160-045)明确,单位基于职务发明专利维权获得的赔偿款可纳入报酬计算基础,扣除必要维权成本后视为 "营业利润",发明人可以据此主张合理报酬

  • 支付主体延伸:即使单位转让专利,若实际实施者仍为原单位,其报酬支付义务不受影响。


结语

发明人奖励报酬权的司法保护正从 "形式合规" 转向 "实质公平"。权利人需善用 "约定 + 法定" 双重机制,在研发初期通过契约设计锁定权益,争议发生时依托证据链与类案规则强化主张。随着司法实践对无偿许可、维权收益等问题的进一步细化,发明人报酬权的实现路径将更趋清晰,为科技创新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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